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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7847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588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1-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付丽玲、王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雪峰借款142733.67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被告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付丽玲、王放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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