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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73****3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3民初339号
    案号 (2022)冀0133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10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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