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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69****1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执1070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恢1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转包违约金491473元、擅自更换项目经理20000元,合计511473元; (二)驳回原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1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996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31元,由原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1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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