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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跃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69****1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7723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祥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024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44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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