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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跃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26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终6509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2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章建华、戴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7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820元,由章建华、戴建军负担15,020元,由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章建华、戴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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