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跃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0261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民初3721号 |
| 案号 | (2018)皖0111执18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 发布日期 | 2018-05-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106523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1065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54元,由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