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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跃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26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7647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1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54577.9元及利息(以5457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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