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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卫公罚〔2019〕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4
    决定机关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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