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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公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2021年01月06日美容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2021年01月06日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决定作出1、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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