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西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西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3号当 事 人: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202室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案,调查如下:2019年7月4日15时20分,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亮证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202室的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游泳池进行检查。该泳池正在营业,泳池内有10余名泳客正在游泳,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称还未获得许可。该场所涉嫌存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执法文书。2019年7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7月8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对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是健身服务,游泳等。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受委托人对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予以认可。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存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一份,证明该公司涉嫌存在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记录了2019年7月4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和视频资料1份、记录了2019年7月4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