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72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1376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939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 年3 月19 日为 38077.01 元,自2020 年3 月20 日起以本金3939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 年4 月2 日,此后按罚息利率年利率 6.525%计算;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之日 止); 二、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吉万 马纺织厂所有的安吉上墅乡刘家塘村1、2、3、4、5 幢[房屋产权 证号为安房权证上墅字第00065、00066、00067、00068、00069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4)第7315 号]以折价、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5848000 元内享有第二顺位受 偿权; 三、被告万中平、马月萍对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中平、马月萍实际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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