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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2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1375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吉亿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返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 年3 月19 日为43504.53 元, 自2020 年3 月20 日起以本金395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9875‰ 计算至2020 年4 月2 日,此后按罚息利率5.98125‰计算;欠付 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恒 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在最高融资限额600 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万中平、马月萍对被 告安吉亿盛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恒 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万中平、马月萍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安吉亿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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