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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2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3855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 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 年6 月2 日为 21761.18 元;本金30 万元自2020 年6 月3 日起按月利率4.36‰ 加收50%计收罚息;本金30 万元自2020 年6 月3 日起至2020 年 8 月10 日止,按月利率4.36‰计收利息,自2020 年8 月11 日起, 按月利率4.36‰加收50%计收罚息;本金50 万元自2020 年6 月 3 日起至2020 年10 月14 日止,按月利率4.36‰计收利息,2020 年10 月15 日起,按月利率4.36‰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上述所 有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蔡重九、李 萍所有的位于递铺镇胜利西路天平花园7 幢5-501 室的房屋(产 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42945 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最高额108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万中平、马月萍、安吉亿盛贸易有限公司、万钦、 楼子琪、蔡重九、李萍对被告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 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恒宇 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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