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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2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2621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3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萍、蔡重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萍、蔡重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 三、被告万中平、马月萍、万钦、楼子琪、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萍、蔡重九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中平、马月萍、万钦、楼子琪、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萍、蔡重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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