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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2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1753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2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丽池、毛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8882.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3月19日为195885.09元(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3.8‰加收50%计罚息、欠付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浙江恒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万中平、马月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袁丽池、毛菊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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