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安监管罚〔2017〕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本企业职业病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301091435308770(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沈柏根.2017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存在一名中暑职业病人**,**的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5月11日,经批准立案查处。现已查明:2017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存在一名中暑职业病人**,**的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整改。经复查,当事人已按期完成整改。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7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4 |
决定机关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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