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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安监管罚〔2016〕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308770;住所: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沈柏根;注册资本:伍仟捌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金属构件、家具、机动车配件等。2016年8月3日,萧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的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设置氨检测、报警装置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8月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热处理过程中使用到瓶装液氨(序号2,CAS号:7664-41-7,易燃气体,急性毒性),液氨钢瓶存放在压延车间内,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安装氨检测报警装置。经9月22日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6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08
    决定机关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