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719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82民初1021号 |
案号 | (2020)鲁1482执1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史宏伟,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汉能光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史宏伟与被告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汉能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宏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陈曦、被告禹城汉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实际购股价格的2倍向原告支付1217216.28元及其利息(相关利息计算方式以1217216.2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与被告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购买协议》,购买股票200000股。该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原告承诺购买的00566股票以实股(纸质股票)方式交割。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目标股票的价款支付及股票交割的具体流程为:买方(原告)在该协议及协议附件上签字(一式两份),并在现场以人民币完成股票购买定金的支付,汇率以2016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中间价0.86847为准,卖方(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将该协议返还一份给买方(原告);买方(原告)在卖方(被告)指定的时间(即:2016年11月28日)内,将股票购买尾款以人民币汇入卖方(被告)指定账户,汇率以2016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中间价0.86847为准。卖方(被告)于收到买方(原告)支付的上述交易对价总价款及相关税费后3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原告)购股数量对应的纸质股票交付给买方(原告)。纸质股票交付给买方(原告)即视为本部分股票交割完成。在协议中,被告还明确承诺2019年11月1日至15日之间,原告可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申请后,即同意按原告实际购股价格的2倍回购原告在本协议项下向被告购买的股票。基于双方约定,原告按时履约,并向被告先后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尾款:人民币458608.14元(大写:肆拾伍万捌仟陆佰零捌元壹角肆分),合计人民币608608.14元(含股票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但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交易对价总价款及相关税费后30个工作日内,并未将原告购股数量对应的纸质股票交付给原告。原告行使了协议约定的要求被告回购目标股票的权利,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告提出了关于目标股票回购的书面申请。但是被告对此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应。为此,原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敬请贵院判如所请。被告禹城汉能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合同,钱支付到了北京的公司,禹城汉能没有收到钱,但是现在北京总公司和禹城汉能公司经营非常困难,公司的员工1年多都没有发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史宏伟与被告禹城汉能公司签订《股票购买协议》、《股票认定书》协议原告购买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00566.HK股票200000股,股价款为607929元,印花税679.14元。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先行向北京安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18日按被告指定向北京汉能创昱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尾款458608.14元。关于股票回购方式,《股票购买协议》第三条第1款明确约定,“卖方承诺,2019年11月1日至15日之间,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申请,卖方收到买方书面申请后,即同意按买方实际购股价格的2倍回购买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卖方购买的股票。上述15日期限内,买方只能提出一次回购申请,且回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销。如15日内买方未向卖方书面申请回购的,则卖方回购承诺自动失效。如买方拟行使上述要求卖方回购的权利,应将其自卖方获得的纸质股票存入卖方指定的电子账户;且应自本协议购股交割完成之日起,每季度的月底之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交卖方认可形式的当季度买方账户交易记录,直至买方提出回购申请日之前的所有买方账户交易记录,以证明目标股票在购买方账户中的完整性与持续性。如买方未能提供自股票交割完成日至买方提出回购申请日期间连续完整的买方账户交易记录,或提供的买方账户交易记录显示,买方账户中存在卖出目标股票的记录,则卖方有权拒绝回购买方以其他方式或途径取得的00566股票,即:承诺可回购00566股票数量=本次计划购买00566股票数量(目标股票)-三年内买方账户中卖出00566股票数量之和。”。同时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目标股票交割完成后满6个月,如00566仍不具备或丧失流动性,卖方承诺按买方实际购股价格全额回购目标股票,并按年息10%向买方支付利息,该回购在买方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另查明,2015年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00566.HK股票已经停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协议签订后6个月后至今,该股票未复牌具备了流动性。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告提出股票回购申请,被告未按约定收购股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票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付款购买股权,现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按照实际购股价的2倍回购股权。2015年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00566.HK股票已经停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协议签订后6个月后至今,该股票未复牌具备了流动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回购股票应当按照《股票购买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回购方式回购股票即:按照实际购股价全额回购股票,并按年息10%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史宏伟股权回购款608608.14元及利息(以608608.14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5元,由被告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孙孝艮审 判 员:徐 辉人民陪审员:王云云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关敬征书 记 员:张 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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