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0408****3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民终979号 |
案号 | (2021)川0725执9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兰福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7元,由原告兰福贵负担。本院二审中,兰富贵申请证人杨仕光出庭作证,证实在之前结算时存在漏算工程量,天凯公司对其证言不予认可。对此,承办法官组织本案当事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兰富贵与天凯公司对是否存在漏算工程量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对明渠开挖工程由兰富贵班组所施工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针对明渠开挖工程量因天凯公司与葛洲坝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梓潼县法院提起的诉讼中申请了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等待该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即可判明漏算工程量的事实是否成立,故而当事人均请求中止审理。根据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28日作出的中建西勘(2021)价鉴字号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劳务费用计算表”二,对明渠工程“土方开挖”的工程量确定为207550.520m3、“石方开挖”的工程量确定为239965.350m3,由此,可以得出兰福贵与天凯公司在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西梓干渠二标段明渠土石方开挖班组结算单》中对“土方开挖”量少结算16266.54m3(207550.520m3-191283.98m3)、“石方开挖”量少结算15518.16m3(239965.350m3-224447.19m3),该事实经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当庭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被上诉人天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与“结算单”所确定的数量差为什么存在差距的成因和事实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天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2021)价鉴字号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劳务费用计算表二、明渠工程中土方开挖工程量和石方开挖工程量的数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实,兰福贵与天凯公司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西梓干渠二标段明渠土石方开挖班组结算单》与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2021)价鉴字号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劳务费用计算表”二,对明渠工程“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的工程量对比,得出“结算单”中对“土方开挖”量少结算16266.54m3、“石方开挖”量少结算15518.16m3,据此,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单价可以计算出天凯公司欠付兰福贵工程款440492.32元【(土方开挖16266.54m38元/m3)+(石方开挖15518.16m320元/m3)】,该金额大于兰福贵在一、二审的诉请金额375382.79元,故本院对兰福贵在一、二审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支持。由于漏算工程量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才最终得出,故本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综合考虑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2021年2月28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时间点起开始计息,为此,本院对兰福贵的起诉请求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违约金,本院也不予支持。对于兰福贵起诉葛洲坝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葛洲坝公司总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天凯公司,属于合法分包行为,而天凯公司却将西梓干渠二标段明渠土石方开挖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兰福贵,该分包行为无效,由于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天凯公司仍然应当向兰福贵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但是兰福贵并没有与葛洲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葛洲坝公司就不应当共同承担欠付劳务费的责任。对于兰福贵起诉武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葛洲坝公司从武都公司总承包了案涉工程,兰福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欠工程款的事实,且葛洲坝公司也未提出存在下欠工程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兰福贵起诉武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对于天凯公司辩称:(2021)价鉴字号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9川07民终93号判决所确认的“其他业主未计量部分工程量”和“其他零星项目”未在该报告纳入鉴定范围,属于鉴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西梓干渠二标段明渠土石方开挖班组结算单》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劳务费用计算表二”之间对比“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存在明显少结算方量,至于“结算单”中的“其他业主未计量部分工程量”和“其他零星项目”两项目是否应当纳入鉴定范围与明渠总体工程方量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两者属于独立的统计,故天凯公司的该理由不属于本案所应当处理的范围,其应在另案中予以解决。综上,兰福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二、由四川省天凯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兰福贵劳务费375382.79元,该笔劳务费从2021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兰福贵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57元(兰福贵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7元(兰福贵已预交),共计16114元均由四川省天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在执行中予以品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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