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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大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060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胶南民初字第5255号
    案号 (2014)黄执字第01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6
    发布日期 2015-07-10
    已履行 29813.14
    未履行 238930.96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青岛振发车辆有限公司位于原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辛庄村委会西的悦达起亚庚辰4S店的钢结构主体按照(QDLGSJYJD-1413)鉴定意见书的维修方案维修至合格。被告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维修或维修不合格,应于维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振发车辆有限公司相应的维修费用19208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振发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4142元,被告负担6658元。鉴定费7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76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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