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71****14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2650号 |
案号 | (2021)桂0127执恢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佩偿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54395.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600676.5元); 二、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华强路202号华天国际大厦车库(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966194号)、梁杰名下的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座一层2号商铺(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595893号)、南宁市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A座13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43451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5635元,由被告陈佩、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杰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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