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71****14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2264号 |
案号 | (2021)桂0127执恢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和罚息,已归还的利息1910013.33元(含罚息)应相应扣减]; 三、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华强路202号华天国际大厦3层的房产 [房屋产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947367号]对被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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