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71****14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12民初3726号 |
案号 | (2020)桂0312执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和委托事项为原告陆晨办理位于临桂区人民路161号桂福国际时代广场1栋3单元27-3号房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陆晨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433463元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直至被告为原告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陆晨公共维修基金7523元; 四、驳回原告陆晨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案件受理费1547元,依法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陆晨负担483.5元,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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