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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1****14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922民初326号
    案号 (2020)桂0922执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一福、梁杰、陈小丹共同返还原告李金鸿借款本金550000元; 二、被告陈一福、梁杰、陈小丹共同支付原告李金鸿借款利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吕智群在继承何雄信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何威在继承何雄信的遗产以及代位继承其祖父、母何裕林、李兆英继承的何雄信遗产的范围内对本案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何雄文、何雄端、何雄汉、何雄梅、何雄东、何雄光在继承其父母何裕林、李兆英继承何雄信的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0元(原告已预交5140元),由被告陈一福、梁杰、陈小丹、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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