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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1****14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112号
    案号 (2018)桂0107执2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岑小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岑小坚有权以被告陈一福用于抵押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2层商场部分商铺1轴至22轴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陈一福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岑小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2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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