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华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泽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429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02401号 |
案号 | (2016)粤0106执49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索红霞、广东华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陈泽良所欠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486898.78元、罚息为65416.18元、复利为29947.89元;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拖欠本金5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5%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5%计算复利,罚息不应计算复利)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索红霞、广东华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陈泽良应付律师费2万元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12号330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索红霞、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有关单位预交公告费,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告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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