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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414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5414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5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42万元;   二、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80元,由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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