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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414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00136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5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荣、石永香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789弄1号楼1203室和1204室房屋的房款共计人民币11,172元;   二、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09,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偿付原告蔡荣、石永香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办理上述1203室房屋的小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09,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偿付原告蔡荣、石永香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办理上述1204室房屋的小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29元,由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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