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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MA****Y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8831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洁雅冶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08.75元;以5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2元,由被告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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