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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卫放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28-5号。2020年6月29日上午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28-5号的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1、卫生执法人员调取该门诊部2020年6月28日10:30-11:30的视频监控发现该门诊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正在给一位患者进行口腔CT的摄片操作,该工作人员姓名叫俞某某,是注册在该门诊部的护士。于当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核准的诊疗科目为牙体牙髓病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预防口腔专业等。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现查明,俞某某为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护士,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卫生执法人员调取的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2020年6月28日10:30-11:30的视频监控显示,护士俞某某在给一位患者进行口腔CT摄片操作,口腔CT摄片属于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定范畴。在2020年6月30日对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张某承认俞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口腔CT摄片工作。可以确认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终结本案调查,具体证明如下:1、2020年6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现场拍摄视频2份,2020年6月30日对张某的《询问笔录》1份,2020年6月30日提取俞某某《护士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2020年6月30日提取的王书沅身份证复印件1份,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3、2020年6月30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受王书沅委托来处理本次事件。2020年8月26日,本机关向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卫放罚告〔2020〕3号),告知了对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事先告知内容提出异议,对于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现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放射管理部分第58项“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罚款1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嵊州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