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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169****015B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市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密地区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哈密市北郊路原黑峰山农场学校东侧场地。 二、被告哈密市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密地区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按8000元/年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密地区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哈密地区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黎明、涂杰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哈密市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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