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华盛行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XD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2118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6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云快贷借款合同》(编号:2017-0093-957114)项下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178,278.8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7,0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6,306.63元、复利人民币1,972.21元(本金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7,426.23元; 三、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84,28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清偿义务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第五园(三期)G9栋B单元复式B301(权属证书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59533号)的抵押房产,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上述款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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