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饶市监处〔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没有按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没有按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没有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5 |
决定机关 | 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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