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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05****5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0712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5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31,108元;   二、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2,95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计3,883元,案件申请费2,676元,合计诉讼费6,559元,由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