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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贵仁合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9****88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201民初3099号
    案号 (2018)黔0201执恢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水城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60254.7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4年10月2日算至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贵仁合担保有限公司、瞿苏强、邱莉、穆刚、卢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贵州贵仁合担保有限公司、瞿苏强、邱莉、穆刚、卢英就自己清偿的部分有权向水城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罗洪菊、付兴林、赵贵兰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142元,由被告水城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贵仁合担保有限公司、瞿苏强、邱莉、穆刚、卢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水城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贵仁合担保有限公司、瞿苏强、邱莉、穆刚、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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