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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阜市御书房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繁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308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曲商初字第228号
    案号 (2016)鲁0881执00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6-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曲阜市御书房工贸有限公司、张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芳借款2332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曲阜市御书房工贸有限公司、孔繁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各次借款50000元之日即2014年7月26日、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曲阜市御书房工贸有限公司、张淑萍、孔繁彪对前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被告曲阜市御书房工贸有限公司、张淑萍、孔繁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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