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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盛世鸿霞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92155****5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70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盛世鸿霞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恒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工程款125万元; 二、被告广西盛世鸿霞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恒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0元,由被告广西盛世鸿霞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恒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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