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运政罚〔2020〕0077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危货监控系统进行了检查:发现绍兴市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G5115于2020年10月4日,运输领氯甲苯,从绍兴市上虞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到江西永芳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9日,浙D36391运输液体硫磺从宁波中石化镇海炼化公司运至绍兴明业化纤有限公司,而当天以上承运人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2020年10月19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朱明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绍兴市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G5115、浙D36391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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