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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31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涉外裁1163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0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6602975】。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790,000元,尚欠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9,749,58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65,7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5日前连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790,000元。该笔本金人民币29,790,000元按时足额偿还后,自2020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暂停计算,且申请人放弃要求五名被申请人承担半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的权利。 (三)五名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的偿还义务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现场递交方式或EMS邮寄方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第五被申请人名下持有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48股权的冻结[冻结文号为(2020)粤03财保35号之三]的相关文件。 (四)五名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的偿还义务后,申请人应当配合第五被申请人办理解除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48股权质押登记的手续。 (五)五名被申请人按第(二)项裁决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后,不再产生利息,且申请人放弃要求五名被申请人承担一半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的权利。对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9,749,58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465,7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剩余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合计人民币10,470,361元,由五名被申请人按以下方式支付: 1.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235,180.50元; 2.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235,180.50。 五名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六)若五名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二)项或第(五)项裁决的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将按照五名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继续计算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要求五名被申请人继续承担全部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并有权就五名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五名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含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在内),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七)因开庭时变更请求及《调解协议》所涉金额超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的请求金额而加收的仲裁费人民币3,620.4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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