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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31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涉外裁116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0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1602970】。(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316,618.75元,尚欠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9,724,916.85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61,88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5日前连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0,000元。该笔本金人民币10,330,000元按时足额偿还后,自2020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暂停计算,且申请人放弃要求五名被申请人承担半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的权利。 (三)五名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的偿还义务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现场递交方式或EMS邮寄方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第五被申请人名下持有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48股权的冻结[冻结文号为(2020)粤03财保35号之三]的相关文件。 (四)五名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的偿还义务后申请人应当配合第五被申请人办理解除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48股权质押登记的手续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按以下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986,618.75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9,724,916.85元、仲裁费人民币461,88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剩余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合计人民币29,428,422.60元: 1.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714,211.30元; 2.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714,211.30元。 五名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六)五名被申请人按时足额支付第(二)项和第(五)项裁决项下的全部款项后,申请人配合第一被申请人办理解除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高速公路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136栋136号房屋(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415078号;抵押编号:DY-05D19016453)的抵押登记手续。 (七)若五名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二)项和第(五)项裁决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有权按照五名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继续计算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要求五名被申请人继续承担全部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并有权就五名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五名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含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在内),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八)因《调解协议》所涉金额超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的请求金额而加收的仲裁费人民币3,031.50元,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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