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31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涉外裁1165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0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1602983】。(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2,647,357.10元,尚欠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7,330,690.84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82,4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4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及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及第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借款本金人民币2,647,357.10元、2020年12月15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7,33.690.84元、仲裁费人民币382,4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0,365,507.94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1)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182,75397元; (2)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182,75397元。 2.律师费人民币420,000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1)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0,000元; (2)若六名被申请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按时足额支付了第(二)项裁决中的第1项第(1)点人民币15,182,753.97元及第(二)项裁决中的第2项第(1)点律师费人民币210,000元,则申请人放弃要求六名被申请人承担剩余律师费人民币210,000元的权利,否则六名被申请人仍应承担剩余律师费。 3.六名被申请人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申请人免除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 4.六名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三)六名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的偿还义务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现场递交方式或EMS邮寄方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速公路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136栋136号房屋的查封申请,并配合第二被申请人办理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415078号抵押编号:DY05D19031912)。 (四)若六名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二)项裁决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将按照六名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继续计算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并有权就六名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六名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优先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次扣减利息(含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在内),最后扣减借款本金。 (五)因开庭时变更请求及《调解协议》所涉金额超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的请求金额而加收的仲裁费人民币167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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