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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太保寿险客户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罚款1万元,对路琨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0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徐敬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