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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94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商初字第0322号
    案号 (2015)泰兴执字第04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91631.04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代理费140000元。 二、被告林跃强、王惠、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跃强、王惠、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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