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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66****79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7954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0213609404】。1、限被告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及张泽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7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5073.93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及张泽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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