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A高新环罚字﹝202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5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员工在绿城凤起长安19地块项目西北角对钢管进行露天喷漆作业,且未采取任何废气防治措施。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0年6月5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高新环罚告〔2020〕25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今日,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中第十一类,违法行为中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与罚款并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7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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