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管执罚字航空〔2020〕第蓝02号6000152 |
违法行为类型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1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空基地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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