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城管执罚字航空〔2020〕第蓝02号6000152
    违法行为类型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1
    决定机关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空基地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