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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四罚处字〔202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淑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