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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33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骆家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1月16日15时26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骆家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为落地式,内容为“西溪科创园海内外高层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及地址、联系电话,经测量,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高6.4米,宽2.1米,计面积13.44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8年1月4日9时25分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文)责改字[2018]第1241770号),但当事人未予以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8张,《现场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本机关从工商部门调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1份,审批系统查询截图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未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以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