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字〔2021〕101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其处罚如下:处罚款30100元;二、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8 |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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