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鸿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772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4420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17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承德道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承德道支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许鸿月、牛金玲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9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329元,由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许鸿月、牛金玲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承德道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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